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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小姐” 不如“歌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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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小姐” 不如“歌厅小姐”?

  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人们可以为了自由和尊严放弃所谓名和利是多么难得。据报道,日前,2006环球中国小姐冠军齐芳被取消冠军称号。一方称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一方认为合同条款苛刻的程度已经妨害了个人人身自由。虽然双方各椐一词,但是不难看出,商业性选美活动中,把商业利益凌驾于法律人权之上的现象是多麽普遍,多么的肆无忌惮,商业选美活动通过编织所谓名利双收的梦想,把多少花季少女推到了黑幕重重的商业陷阱里。

  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巨大的商业诱惑背后,有多少合同条款是合乎法律规范和人之常情的,我个人没有做过考证,我也不敢断言所谓国际选美惯例和规则里是否也有相同的条款,但是,从媒体披露出的那些合同细节来看(点击打开),得到这样的名和利需要遵守的条款已经不像是担当中国小姐,说难听话,就是歌厅出台的“小姐”也未必被如此苛刻的条件约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一个人的自由和巨大的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能像女大学生齐芳一样把个人权利、自由放在首要位置是多么的不容易,多么的值得尊重。而对于操作这件事情的公司,我们一样应该问一声——凭借“美女”挣钱,是不是也应该更多的尊重“美女”的个人权力和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呢——公民有通讯自由啊(条款中要求必须向公司汇报这些个人隐私)。

  同样,这个事件很容易让我们想到几天前媒体披露另外的几个事件——浙江某些女大学生参与色情犯罪,担当出台小姐的事情。其中有些大学生并非是贫困所迫——贫困也不应该成为出卖肉体和灵魂的理由。还有都市出现“啃老族”——年纪轻轻的一味追求物质享受,贪图生活安逸,甚至放弃就业机会,让白发人养活肢体健全甚至受过高等教育的黑发人。在这个对财富崇拜无以复加到已经近乎疯狂的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组织和个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倡导着、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其中,不乏一些积极的、进步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泛滥,正是这样一些组织和机构的大肆鼓吹和宣传乃至引诱是有着直接关系的。而这样的组织和机构堂而皇之的行为中,我们的社会又有多少人和组织、机构是担当着“帮凶”呢?

  从这个意义上讲,齐芳的作为恰恰证明她更有资格作“环球中国小姐”——这个被主办者称为“美丽、智慧、爱心”的代表。因为她还同时拥有更为可贵的“自尊”。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作环球中国小姐,首先作个堂堂正正的人。齐芳说得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享有国家宪法赋予我的基本人权,而这个基本人权,是任何荣誉称号都不能换取的。

[pp=wuming2ni]扬我中华!谢谢分享! [/pp]

[ 本帖最后由 wuming2ni 于 2006-11-13 05:4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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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支持一下,中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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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为商业利益谁去参加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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