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夜权习俗
观念形成
欧洲中世纪的初夜权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人献神的思想。在古希腊斯卡门德尔河一带,准备出嫁的新娘要到河里当众洗澡,并高呼:“斯卡门德尔神啊,请接受我的贞操吧!”扮作神的男子这时便上前与她性交。当新人在阿芙洛狄特神庙正式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新娘必须从婚礼参加者找出那个与性交的男子,当众宣布:“他就是斯卡门德尔神,我把贞操给予了他!”雅典、科林斯的神庙中有成百上千的“圣妓”,随时随地都在把自己奉献给“神”,而这所谓的神也是人扮演的。希腊文献表明:
直至公元2世纪,希腊文化影响下的吕底亚仍然存在着为宗教而献身的“圣妓”。
那么,欧洲农民(或者应该说是农奴)对于封建主的这一特权又是如何态度呢?他们会相信领主是在为他们献身、冒险吗?
从电影《勇敢的心》的表现看,欧洲的封建农奴对领主的初夜权是最难以接受的,农奴们像威廉华莱士一样为了防止领主占有妻子的处女贞操,会私下结婚,甚至被逼迫反抗封建领主。至于那些不敢反抗的新郎,可以在新婚之前会花钱买下初夜权,如果领主愿意出卖这一权利的话,如果新娘不太漂亮,或者领主一些力不从心的话,领主乐意将这项权利转化为自己的特别税收,而不去亲自实行这项权利。
不过也有学者(如朱迪斯M·本内特等)否认中世纪的领主使用过初夜权。
其他地方
希罗多德在《历史》中也提到地中海塞浦路斯的初夜权观念,塞浦路斯是地中海连接东西方文化经济的海上交通枢纽。岛上法律规定:每个女人出嫁前都必须先在神庙中充做“圣妓”,以向路过该岛的陌生男子提供性乐。
另一支闪系民族叙利亚人,也要求他们的所有女子,至少要有一次在神庙内献身给陌生人的经历。
《旧约》记载了亚摩利人的律法:所有将要出嫁的女子,须先卖淫七日,方可结婚。
初夜权的观念不仅存在于欧洲、小亚细亚地区,东亚似乎也存在过,只不过一些文明的民族较早脱离那一阶段。
第三方说法
这一段恐怕不那么严肃,因为严格的讨论文章落于纸面,出处较难寻找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惨烈的中世纪欧洲的卫生情况,举个小例子,英国佬18世纪还不知道什么是洗澡(虽然中国也一样),可想而知,普遍的卫生状况。那么,农户家的女儿,首先成长的过程中先天基因待考,其次营养不良,然后常年粗重劳动,跳蚤疾病都可能存在,发育恐怕不怎么良好,皮肤粗糙,没有良好的教养,味道严重……请问一下,好比现在凤姐站在你面前,说要与你共度一夜,那么你有多大的勇气?之后要是再出个私生子,那么你就有效的给你的想干掉你的亲戚提供了一条好路子,干掉你的有继承权的子嗣,然后养大你的私生子,你总归要把东西传下去。
所以初夜权仅仅是欧洲旧式封建体系中贵族掌控平民生杀大权的一种象征,真正执行的……也可能有,不过绝对不会什么普遍现象。
古代习俗
第一种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物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风,所谓“金牛”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等过了四个月头,就送进“金牛庙”。“金牛”初到庙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金牛”,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第二种将初夜权奉献给神的方法是以僧侣、祭司执行
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第三种是由酋长、地主、君主执行初夜权
印度孟加拉的土着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古罗马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
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献给新郎。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真是淫迹斑斑,罄竹难书。
第四种是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
非洲的利比亚人,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在淡路出岛,新娘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身。同时,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
第五种是由贱民、仆役及外地人行使初夜权
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破瓜”。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贵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破瓜”。在《黑色的性行为》一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当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
关于初夜权的文献
我国元代元初初以道教为国教对于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各教在社会上,遂得同等传播的机会。后道教逐渐被代替,其中最活跃的,则要算佛教中的喇嘛教。天下无论什么事情,不可受社会上过分的崇信。崇信得过分,其本身就要成为罪恶了。喇嘛教亦是如此。元世祖的崇信喇嘛教,据《元史》上说,且他怀柔西番的政策,未知信否。然即使如此,亦是想利用人家,而反给人家利用了去的。当时教徒的专横,可说是历代所无。内廷佛事,所费无艺,还要交通豪猾,请释罪囚以祈福。其诒害于政治,不必说了。其在民间,亦扰害特甚。当时僧徒,都佩有金字圆符,往来得以乘驿。驿舍不够,则住在民间。驱迫男子,奸淫妇女,享受初夜,无所不至。还要豪夺民田,侵占财物。包庇百姓,不输赋税,种种罪恶,书不胜书。这些以慈悲为怀,普渡众生的所谓活佛,却是汉人的灾难之一。大汗既然尊称“法王”为国师,无论这种尊崇是政治性的,或出于真诚的信仰,结果都是一样,即喇嘛在蒙古帝国所属的元帝国中,具有强大力量,虽然还未到干涉政治的程度,但对汉人逞暴,却绰绰有余。像江南佛教总督杨琏真伽,驻扎杭州,把宋帝国皇帝和大臣所有的坟墓,全都发掘,挖取陪葬的金银珠宝;并且至少有五十万户农民(约二百五十万人)被他编为寺院的农奴。喇嘛所过之处,随从如云,强住汉人住宅,把男子逐走,留下妇女陪宿。第九任大汗海山,对喇嘛教尤其狂热。本世纪(十四)头十年1308年,海山下诏说:“凡殴打喇嘛的,砍断他的手。凡诟骂喇嘛的,割掉他的舌头。”幸而皇弟爱育黎拔力八达,极力反对,才收回成命,但喇嘛仍受到形势的鼓励。他们在街上很少买东西,只径行夺取。一个柴贩曾向大都(北京)留守长官(留守)李壁申诉,李壁正在处理时,众喇嘛已手执木棍,呼啸而至,把李壁摔倒痛殴。李壁向大汗控告,大汗立即下令赦免喇嘛。又一次,喇嘛跟一位王妃争路,竟把王妃拖下车辆,拳脚交集,大汗的反应仍是下令赦免喇嘛。对高阶层统治者尚且如此,居于最下层的汉人,我们可以推断出所承受的蹂躏。
史书记载可以看到其欺凌百姓、掠夺财物、抢占美女等罪行。据《元史·释老传》载:“为其(八思巴)徒者,怙势恣睢,日新月盛,气焰熏灼,延于四方,为害不可胜言。有杨琏真加者,世祖用为江南释教总统,发掘故宋赵氏诸陵之在钱唐、绍兴者及其大臣冢墓凡一百一所;戕杀平民四人;受人献美女宝物无算;且攘夺盗取财物,计金一千七百两、银六千八百两、玉带九、玉器大小百一十有一、杂宝贝百五十有二、大珠五十两、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锭、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不输公赋者二万三千户。他所藏匿未露者不论也。”这段记载基本上用具体数字说明其罪行。明何乔新《椒邱文集》卷八《逮西僧嘉木扬喇勒智下狱寻释之》日:彼嘉木扬喇勒智者,取其清净耶,则妾媵姬女充其房闼矣;取其恬澹耶,则金宝珠玉溢其帑藏矣;取其慈悲耶,则发宋诸陵及大臣坟墓,剖其棺,暴其骸,攘其槌与赠,而祸及九原矣,是乃一剧贼耳。使佛果有所谓判烧春磨之刑,舍是人孰施哉?今也罪恶既彰,神人共怒,为世祖者所宜,代佛行刑,诛其身,火其居,散其妻妾,而没其赀产,亦足以纾天下之愤矣……明吴之鲸《武林梵志》、明李华撰《六研斋笔记》等等均有记载。
这种权力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不少与神权有关。郁达夫所述的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要先来享受初夜权”。
在皮定均将军忆少林寺两则中曾说封建统治阶级不仅在政治上压迫着农民,经济上剥削着农民,并且在人格上、肉体上侮辱着农民,有的地区的地主恶霸居然还保持着中世纪残无人道的“初夜权”。少林寺的和尚也拥有大量土地,周围几十里内的农民大多是他们的佃户,有些所谓“六根清净”的和尚竟公开要挟佃户说:‘有闺女的种水浇地,有好媳妇的种好地,有烂媳妇的种烂地,没有女人的开荒地!’少林寺佃户的闺女没人家愿娶,小伙子没有人家愿嫁,家家都有一篇惨痛的血泪史。